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学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中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北大学软件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软件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含必修创新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必修创新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且获得的创新学分。
1、创新创业项目(必修)
在校学生必须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经学院审核通过的项目可获1.0学分。
立项为院级的可获1.5学分;获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可获2.0学分;若为省级并通过验收的可获2.5学分(以上各类学分只给团队前5名成员)。
2、两类认证(必修)
(1)参加中国计算机学会的CSP认证并达到当次全国均分的50%及以上(或浙江大学的PAT认证考试各级别50分及以上)者(从2018级执行),获0.5学分;
(2)获得软件行(企)业组织的认证,如(但不限于)阿里云认证、华为认证等(从2017级执行),获0.5学分。
3、学科竞赛
参加下列竞赛项目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可加1.0学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可加2.0学分(不同项目可累加,同一大赛仅按申报时计算一次创新学分)。
(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2)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ICPC)、中国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CCPC)、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CCCC)、大学生计算机系统与程序设计竞赛(CCSP)、全国大学生软件创新大赛、“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
4、创业实践、论文、专利、科研活动、学术报告等创新学分认定
满足以下每条均可加2.0学分,不同条目可累加,同一条目仅算一次。
(1)创业实践:学生自主创业,在校生依法注册或收购公司,有公司营业执照、股东证明等佐证材料。
(2)学术论文:学生以中北大学软件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方向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核心论文(或以上级别)一篇及以上,提供期刊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提供本人为第一发明人以中北大学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4)科研活动:参加教师在学校科研处备案的科研课题研究,累计工作超过300小时,需提供由课题负责人亲笔书写不少于200字的评价并签名,由学院科研副院长认定属实并签字,参与本校其他院级单位课题的还需该单位负责人(院长)认定属实、签字并加盖单位(学院)公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资料。
(5)学术报告:学生结合所参与的创新创业活动,面向师生(须有不少于50人签到单,其中本院专业教师不少于3人)主讲的本专业方向的学术报告,提供15分钟左右的报告过程中主讲人及多数与会人员面部清晰的视频,以及学术报告内容、时间、时长、地点等佐证材料。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每年9-10月份组织面向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每年3-4月份组织面向毕业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简称“认定小组”),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系(部)、教学与实训管理科、学生科、团委、科协学生负责人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学生成员不少于1人。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由教学与实训管理科科长兼任,在“认定小组”领导下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首先登录“中北大学创新创业教育综合管理平台”,在相应模块填写申请,向学院创新创业实践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生成《中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并打印,同时向学院提交纸质申请表,并提供获奖证书、论文、总结等相关支撑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第八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院负责人针对每个学生的申请进行汇总,报请学院认定小组审核。在审核工作结束后,将认定结果在“中北大学创新创业教育综合管理平台”中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中北大学创新创业教育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终审。
第十条 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过程中,学校可对有异议的论文、创业实践、知识产权、科研活动、学术讲座等组织复审。
第十一条 当学生所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大于4个学分,超出部分可置换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最多可置换4个学分。
第十二条 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申请的学分,并按照或参照《中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北大学教学事故与认定处理办法(修订)》的规定,上报学校并依规对学生、相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新增的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由学院认定小组审核,报教务处备案,纳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体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与“中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中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我院2017级(CSP认证除外)本科生起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认定小组。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
软件学院
2019-10-25